此服務需要預約。當你在網上預約時,請選擇無結婚障礙證明書服務。如果選擇錯誤,我們可能無法提供服務。有關網上預約的詳情,請瀏覽預約服務。
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,外國人在當地結婚前,須出示所屬國家有關當局所簽發的證明書,證明據其所知該人士並未有任何結婚障礙。此證明書乃「無結婚障礙證明書」(Certificate of No Impediment to Marriage 或Nulla Osta Certificate)。
「無結婚障礙證明書」,是澳洲政府就承認外國婚姻所發出的一般法律聲明。證明書並不保證某人士締結婚姻的能力或資格,然而,證明書將不會簽發予在澳洲不會被承認為有效的婚姻,例如當任何一方未滿18歲,或已婚,或結婚雙方有密切的親屬關係.
澳洲並無特別法例授權領事人員簽發「無結婚障礙證明書」,證明書會以行政形式簽發予下列人士﹕
(甲) 澳洲公民、及
(乙) 在澳洲定居的外國公民
申請人應向需要「無結婚障礙證明書」的有關國家查證,確定當地是否接受由澳洲總領事館簽發的證明書,或只接受在澳洲簽發的證明書。據我們所知,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無要求在香港結婚的澳洲公民出示「無結婚障礙證明書」。
提交申請時,請出示文件證明閣下之出生日期、國籍和澳洲居留權。如任何一方曾離婚或喪偶,請一併出示有關之絕對判令或死亡證。申請表格及資料可於以下連結下載 http://smartraveller.gov.au/services/legalising-documents/form-no-impediment-marriage.pdf
如閣下對擬締結的婚姻會否為澳洲政府有關當局承認存有疑問,請向律師查詢,澳洲總領事館人員無法就此提供指引。
簽發証書需時兩工作天 。